该如何区分网络赌博与网络游戏,是我们所有的游戏从业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该思考的问题。
今天,这篇文章,我就讲一下,该如何从网络赌博的特征以及赌博网站的特征这一方面来分析某一款游戏是否属于网络赌博行为。
一、网络赌博的特征和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先后颁布了四个针对赌博犯罪的司法解释,不断拓展赌博行为的打击范围。
网络赌博最初只规定赌博网站一种,2010年将“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增加到 4 种,2020 年将赌博网站拓展到应用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又以案例的形式将应用程序列举为微信和网络游戏 两种。
但是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给出“赌博”在法律上的明确的概念和特征,这是导致网络游戏与赌博行为界限越来越模糊的重要原因,很多游戏运营商搞不懂什么样的行为会明确的涉赌。赌博的概念和特征不明确,极易导致司法人员处于一个无所适从的困境。
一般情况下,网络赌博具有以下特征。
①赌博的目的是获取金钱利益,输赢的结果和金钱相关联,赢者取得财物,输者交付财物;
②赌博结果主要取决于偶然性因素,而非玩家的游戏技巧。
③玩家参与的主要目的是赢钱,而非娱乐。
④赌博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赌博网站的特征。
赌博网站,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具有违法性,未经任何部门许可和备案,没有报备报批手续。
2、从形式上来看,赌博网站以互联网通信 工具,构建自己控制、支配的虚拟网络空间,并通过网络帐号和密码的形式实现对参赌人员的控制;
3、营利方式与赌客、赌资之间具备关联关系。实践中大部分赌博网站的利润主要来源于“抽头渔利” 或者直接参与赌博赢取钱财。
4、提供赌博服务,具备资金结算功能,从资金流 向来看,具有利用电子金融技术实现电子筹码与现金的转换功能, 虚拟货币能否反向流转是网络游戏平台成立赌博 网站的前提之一。
三、从网络赌博的特征、赌博网站的特征上,争取将网络游戏认定为娱乐游戏而非赌博类游戏。
如果游戏软件被认定为“赌博 网站”,可以直接适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定罪量刑,如果未被认定为“赌博网站”,则无法适用该《意见》。
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
1、网络游戏是否经备案审批。如果涉案的游戏公司以及游戏,审批备案手续齐全,应受法律保护。
2、网站的营利方式与赌客、赌资之间具备关联关系。
例如,有些游戏的营利方式是售卖房卡,将房卡卖给玩家或者二级代理,按固定单价结算,营利情况仅与房卡卖出的数量有关,玩家或者二级代理是否利用游戏进行赌博,赌资大小如何均不影响游戏的的营利状况。
3、网站是否从游戏中抽头渔利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如果游戏网站根据玩家的输赢情况按比例收取虚拟币,或者按照较高的固定比例从每局游戏中收取虚拟币,且其收取的服务费用远超正常的服务费用,那么该网站的收费行为就涉嫌抽头渔利,进而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网站,但是游戏网站从玩家处收取的虚拟币数量是否超越了正常标准,这是一个模糊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参照:网络游戏开设赌场罪(五)游戏公司扣除游戏币能否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中的“抽头渔利”?
4、要看玩家输赢是完全靠概率性、偶然性因素,还是靠游戏经验、技巧。
对于游戏中设置“抽签”“、随机派发”、“随机抽取”等概率性行为的涉赌风险,可以参照张洪强律师的总结:网络游戏涉赌博犯罪(二) 抽签、随机派发、随机抽取玩法的涉赌风险
5、要看玩家参与游戏的目的是为了娱乐还是为了赢钱。
要特别注意一点,对于带有小额输赢的游戏,可能不被认定为赌博行为,依据 2005 年 5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规定,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该条解释的出台,引发实践中对娱乐活动、 赌博违法行为及赌博犯罪理解和适用的诸多分歧。侦查机关在查处一些射幸类小游戏时是否需要治安处理、否立案侦查,往往难以准确把握。
具体可以参照张洪强律师总结:网络游戏涉赌博犯罪(三)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6、游戏是否具备资金结算功能,网站“是否提供虚拟币与金钱的兑换服务”。
如果一款网络游戏是赌博网站,则玩家赢得游戏币、积分、道具等,最后必然能换成法币(人民币、港币、有价值的虚拟币)或者实物。
变现环节是判断游戏是否是赌博的关键环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①提现型:游戏程序上有提现功能。随着网络赌博的隐蔽性进一步增强,游戏平台直接设置结算模块的情形已经少见, 大多转为间接地游戏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如通过商行、游戏平台的银商代理实现兑换。
②游戏币回购型:游戏运营方控制商行、银商、代理、俱乐部盟主、主播等等,实现游戏币与法定的兑换。
③游戏币购买实物或服务型。
具体参照:网络游戏赌博犯罪(十)从变现渠道上区分网络游戏与赌博游戏
网络游戏涉嫌赌博犯罪(一):游戏币、积分、道具的转让、交易、兑换行为的合规问题
作者:张洪强律师,网络游戏合规与犯罪专题研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